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意識形態和宣傳工作的重要論述,進一步落實黨管意識形態原則,加強和改進意識形態工作,明確公司黨委和領導干部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結合公司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關乎旗幟、關乎道路、關乎國家政治安全。各黨支部要充分認識做好意識形態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黨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牢牢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守土負責,不斷加強和改進意識形態工作。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三條 公司黨委成立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董事長竇文鋒任組長,副書記、總經理周煥誠任副組長,丁德鵬、劉洪濤、李保華、王成、田晶晶、范丙磊為組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黨建辦,辦公室主任由田晶晶同志兼任。
(一)黨建辦作為負責意識形態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公司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履行指導、組織、協調、督查和抓好落實的職責,并做好意識形態宣傳引導工作。同時,把意識形態工作情況納入干部考核,作為評價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二)紀委、督察室把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國資委黨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決策部署情況,納入執行黨的紀律尤其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監督檢查范圍。
(三)辦公室負責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微博的運行維護。
第四條 各黨支部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公司黨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精神,切實提高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守組織紀律和宣傳紀律。
第五條 各黨支部對意識形態工作負主體責任。黨支部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應當旗幟鮮明地站在意識形態工作第一線,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帶頭管陣地、把導向、強隊伍,帶頭批評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親自過問、重大事件親自處置。
第六條 各黨支部要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黨的建設和落實管黨治黨責任的重要內容,列入年度工作要點,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與業務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實、一同檢查、一同考核。
第七條 公司黨委將指導、督促和檢查各黨支部意識形態工作,認真落實年度《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重點學習內容計劃》,以學促做、以查促改,引導黨員干部不斷增強責任意識,認真履職盡責。
第八條 各黨支部要嚴格落實公司《網絡意識形態陣地管理辦法》,嚴密防范網上意識形態滲透,對借媒體平臺發布或轉發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錯誤思潮和言論,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 建立健全意識形態工作研究報告制度。各黨支部每年至少兩次專題研究意識形態工作,每半年向公司黨委專題匯報一次意識形態工作。
第十條 建立健全意識形態情況通報制度。公司黨委每半年在公司系統進行一次意識形態情況通報;各黨支部要定期通報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方向。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意識形態主動引導和風險防控制度。統籌做好理論學習和宣傳工作,不斷提高宣傳思想工作的傳播力、引領力、影響力和凝聚力;切實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重點管住管好公司網站、公眾號等新媒體,掌握網絡意識形態主導權。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意識形態管控處置制度。各黨支部要加強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和輿情報告機制,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加強對宗教及宗教思想傳播的管理,做好反邪教工作,抵御和防范邪教在公司系統意識形態領域的滲透;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發生重大輿情和意識形態事件,要做到“邊處置,邊報告”,避免延誤發酵;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出現重大負面輿情或意識形態事件時,各黨支部要向公司黨委主動溝通、通報情況、協同處置。
第十三條 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意識形態工作的教育培訓。將意識形態工作納入公司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將意識形態培訓內容納入黨員干部教育培訓;公司黨委定期對從事意識形態工作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各部室也要對從事意識形態工作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四章 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意識形態專題督查制度。每年公司黨委要對各黨支部意識形態工作開展一次專題督查;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書面督查與現場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意識形態工作督查結果存在突出問題的黨支部書記進行約談。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檢查考核制度。各黨支部每半年對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自查自評,自查自評情況報送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六條 意識形態工作要作為黨支部專題組織生活會和黨支部書記履行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責任制情況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黨支部書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提醒、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進行通報批評,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一)對上級黨委、公司黨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斗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二)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黨支部書記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斗爭的;
(三)管轄范圍內發生由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
(四)對重大敏感問題和突發事件處置和引導不力,引起思想混亂,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對所管理的黨員干部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的;
(六)對管轄范圍內宣傳思想文化陣地有嚴重錯誤導向、喪失領導權和實際控制權的;
(七)管轄范圍內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
(八)管轄范圍內舉辦的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培訓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嚴重影響和不良后果的;
(九)對管轄范圍內意識形態工作出現嚴重問題隱瞞不報的;
(十)所管理的黨員干部通過媒體平臺、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論壇講座等公開發表違背中央精神言論,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的;
(十一)所管理的黨員干部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
(十二)所管理的黨員干部在涉外活動中,因言行不當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黨支部要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或修訂相關制度。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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